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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经商办企业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阿克苏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市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国内外客商到阿克苏市投资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阿地党发[20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阿克苏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市辖区内投资的合资、合作和单位、个人的独资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和国内外企业在阿克苏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市内外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 放宽政策
第三条 放宽投资者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凡经申请核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并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支持个体私营业主兼并、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兴办合资企业;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参与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其资质评定和评审核准与其它类型企业同等对待。
第四条 放宽从业人员范围,除在职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外,其它在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允许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或从事技术咨询服务。鼓励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机 关分流人员及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第五条 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明确要求的条件外,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的办理、审批工作,个体工商户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有一定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其中以商品经营、商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公司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5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2万元。注册满1年,其注册资本金应到位50%以上。私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子公司3个以上总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
第七条 凡具有行政性、行业垄断性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而又无依据的各类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第八条 公开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收取的税费外,取消各部门自行设置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予以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收费许可证》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九条 除餐饮、宾馆、旅馆、招待所、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桑拿室、公共浴室等以及食品加工、销售外,其它行业不再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第十条 在乡(镇)、场、农(牧)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农牧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实行先经营、后注册的方法,试营业3个月,在试营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遵纪守法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加入人身财产保险、社会养老统筹、就业、入团、入党、参军、评选劳模等方面均一视同仁,其生产的产品鉴定、评优、参展等方面均享有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的子女,可凭借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具的证明就近入托、上学,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第三章 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其基建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建设期间可免收供水增容费、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项费用,还可减免建设期间除劳保统筹外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从事种植、养殖、农业高附加值产业和教育、水果仓储保鲜及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营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必要的年度审验、年检、检测制度外,卫生、防疫、技术监督、环保、消防等部门可以对个体私营业主经营的商品、设施进行检测、抽检,但不可以收取各种名义的检测费用。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只向房屋租赁方收取房屋租赁许可证费、工本费,不得向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承租方收取(不包括城镇暂住人口暂住费),并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者免收治安费(各类有形市场除外)。
第二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用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投、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料生产企业。
第五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十九条 我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桑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3、纺织工业、服装加工业;
4、矿产勘探、开采、冶炼以及石油天然气、化工下游产品和农用化工商品的开发;
5、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6、新型产业: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水、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7、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8、其它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享受以下水土资源优惠:
1、从事仓储保鲜业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事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按行政划拨对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的,土地使用费优惠60%;从事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土地使用费优惠50%;从事新型、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性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土地使用费优惠50%;从事商贸业的,土地使用优惠30%;从事矿产勘探、开采、冶炼的,土地使用费优惠25%。
2、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33%,分期付款可优惠10%,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土地用途为四十至七十年,期满后优先签定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33%,分期付款可优惠10%,也可按年租金的方式交纳,租赁期最长为十五年。
3、新开发的国有荒地,用于节水型农业和农、林、畜、果、桑生产的,免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五年。
4、对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地价的20%核定收取,也可做为国有资本投入。我市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可按评估价格下浮20--40%,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
5、对买断收购我市企业,能一次性付款的,可按评估价下浮10--30%。
6、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者,自行打井解决水源的,免征水资源管理费。
7、对存在污染问题的个体私营企业(非国家禁止生产或淘汰项目),将无偿提供污染治理技术咨询服务,提供最 佳治理方案及可行性资料,并根据投资规模,免征试生产期的排污费。
第三部分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章 引进的人才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原则:凡本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均实行放开引进,待遇从优,来去自由。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专业人员;高新技术、高新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到我市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管理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待遇。
1、住房待遇:凡到我市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我市或用人单位无偿提供周转房一套,其中具有正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120平方米左右,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100平方米左右,其余人员的住房待遇可参照本市同类人员标准从优执行。
2、工资待遇及生活补贴:凡在我市科研事业单位工作的,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另由市级财政给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每月生活补贴400元;给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月生活补贴350元。到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可参照执行。
3、凡来我市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对确有才干且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给予低职高聘,并兑现工资待遇。
4、凡引进我市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允许子女在本地参加高考。
5、引进的人才,凡愿来我市安居的,其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公安部门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家属的工作、子女入托、入学(小学、本市中学)由市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及项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凡为我市推荐和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可按到位资金总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用于合资、合作经营的,由本市受益单位奖励。独资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
2、凡为我市引进名、优、特产品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年增利润10万元人民币的,以投产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一次性奖励引进者,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凡为我市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取得较好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将该产品投产后第一年的新增税后利润提取10%作为一次性奖励引进者。
4、凡为开发建设阿克苏市做出突出贡献者,我市将给予物质、荣誉奖励。
第八章 投资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均受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于干扰投资者合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投资收费项目社会公示制度,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增加任何收费项目。严禁借各种名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资料齐全的投资项目,政府实行联合办公,在规定期限内办完一切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实施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 优惠政策出台,可按从优原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阿克苏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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