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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发布时间:2008-5-2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地区加快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统一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认识,清除一切影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全面贯彻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和优惠待遇。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
     二、建立阿克苏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机制。负责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对策和措施促进发展,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表彰奖励制度。对那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尊重人才、善待员工、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社会贡献每年将在全市进行表彰、奖励。(细则另定)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必要手续和相关收费,必须是国务院、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乱收费。原核准收费一但取消应立即停止,并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凡是原来有收费许可和名称的但至今未收的,一律不得新征收或增加收费标准。
     五、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办事的方式、方法上要坚持发展优先,为发展开路,支持发展,促进“健康发展”。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和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到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无故对非公有制企业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拖延、推诿,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说明原因,帮助企业尽快寻求解决办法,承诺办结期限。做到热情服务、快捷办事。
     六、严禁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非公有制企业强行摊派和集资,组织赞助,无偿占用、挪用、借用人、财、物,报销公私物品。特别是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借检查等工作之便在非公有制企业吃、拿、卡、要,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
     七、按照高效、客观的原则,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在新办工业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程序。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没有列入招投标范围的,由企业自己做主与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合作。开工前企业要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以便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问题各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下达停工、停产通知。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用”的原则,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将采购、招投标名录提前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鼓励支持全社会有能力、资质的企业广泛参与。
     九、财政扶持政策。凡本地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生产加工企业(含棉纺织行业、果品、畜禽、蔬菜、乳品、储藏保鲜、新型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并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符合进驻园区条件的,鼓励支持进驻工业园区,并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和效益显著提高,并具有良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按照“先征后返”政府鼓励支持的原则,给予连续三年财政返还扶持。即年产值达到500万元(拟定)以上,上缴税金达到50万元(拟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上缴税金总额的30%(拟定)给予返还扶持,鼓励用于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档次。每增加50万元(拟定)税金,增加3%(拟定)的比例。
     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兴办林果业、畜禽产品深加工企业。凡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拟定),从事林果业(苹果、香梨、红枣、石榴、核桃)、畜产品(牛、羊、猪肉、禽类、乳制品)等行业深加工企业,经核定投资后,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拟定),享受园区用地、用电、税费优惠办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民族贸易和产业发展,具有规模的将按照产业分类给予优惠。
     十一、优惠政策兑现服务。凡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和阿克苏市实际情况鼓励发展给予核准的税费优惠待遇和其它优惠政策,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无条件给予落实。税费优惠待遇和其它优惠政策申报手续按照归口服务的办法,由具体兑现优惠待遇的部门主动上门服务,办理审批程序直至优惠政策落实和兑现期满。
     十二、财税部门要加强公用存款的调度能力。把公共财政存款作为一种资源,形成合力,形成“谁支持我发展,我支持谁储蓄”的格局,协调促使金融企业拿出一定信贷额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十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向地方商业银行转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支持鼓励民办银行和外资银行来我市设立营业机构,使它们成为推进我市经济的加速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力,政府将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符合产业导向、项目大、有市场、有潜力的企业给予融资担保,为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增强政府支持的融资能力。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公司。
     十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聘请区内外生产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凡是非公有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聘用的生产经营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后,按照居住辖区解决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解决城市户口。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各执法单位在今后开展行风评议和创建“人民满意单位”评审时,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士外,应邀请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比例不得低于30%。
     十六、宣传、广播等部门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业主的正面宣传报道,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全市形成“尊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创造好舆论影响。
     十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托工商联按行业组建自律性行业商会。工商联、行业商会等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旗帜鲜明地抓好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日常引导服务工作,认真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困难,支持他们做大做强,发挥好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
     十八、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每年不定期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专访调查,结合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查,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发展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十九、各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经举报发现违反四至八条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影响,将给予纪律处分。对已挂牌的“人民满意单位”,将予以摘牌,没有挂牌的单位将不予挂牌,并取消当年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告诫并通报处理,直至责令辞职、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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