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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加快发展旅游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5-27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打造旅游名城,根据西部大开发、自治区招商引资和旅游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与方针
     阿克苏市境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利用的森林、草场等自然景观)全面对外开放,按照统一规划,遵循“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拍卖、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坚持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主体前来阿克苏市投资开发旅游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1年—2010年在我市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开发和旅游经营[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点)(风情园和农家乐)、地质公园、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企业、旅游饭店、旅游特色餐馆、旅游纪念品商店、旅游车队等]的单位和个人。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根据“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缴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的规定给予优惠。
     2、对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农家风情园和民俗旅游项目用地,免收临时用地管理费。
     3、重点项目征地补偿费按法律规定的低限标准补偿。
     4、对旅游经营性用地按招拍挂程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按招拍挂成交价的60%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5、对国内外、区内外的旅游企业利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金(参照行业有关规定)。
     6、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旅游产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水利优惠政策
     1、凡从事旅游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遵循有关《水法》法规的前提下,水利部门7—20天给予办理行政审批许可证(如:凿井审核、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等水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2、对从事水面、滩涂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三年内免征水资源费;按最低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治理费。
     3、旅游开发企业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三年内免收养殖水面使用费。
     (三)林业优惠政策
     生态公益林、绿洲外围治沙造林用水免收水费;生态公益林用水、治沙造林用水、“四荒”造林绿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造林绿化用电按农业排灌用电收费。
     (四)工商优惠政策
     1、从事旅游业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7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申办注册的旅游企业,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金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或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
     3、旅游企业安置、吸纳城镇特困人员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三年内减收工商行政性收费一半,吸纳特困人员就业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三年工商行政性收费全免。
     (五)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对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符合规定的内资旅游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旅游内资企业旅游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属市级留成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拔款列支返还企业30%。
     2、区外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区外独资旅游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旅游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属市级留成部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拔款列支返还企业30%。
     3、对原从事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建设项目、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2010年前,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国内投资者建设的旅游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旅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凭入库税单属市级留成部分,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由财政部门拔款列支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拔款列支返还50%。
     5、特别重大旅游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除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1)自纳税年度起,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中属市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拔款列支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拔款列支返还50%。
     (2)自纳税年度起,对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点)有关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不含饭店、宾馆、酒楼、桑拿、保龄球项目),在旅游企业经营前3年,其缴纳的营业税,凭入市级国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6、小型旅游企业融资,可享受阿克苏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四、加大对旅游业的扶持力度
     1、大力开展创建旅游强市、旅游名城活动。市计划、财政、旅游、交通、建设、林业、文化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文化产业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地区财政资金支持,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和市场开发促销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安全保障、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设施建设和区内外乃至国际市场的开发。
     2、阿克苏市“十一五”期间力争每年安排250万元用于旅游业发展,其中100万元用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环保、改厕、卫生、供水、供电、安全保障、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设施建设。设立50万元旅游发展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在旅游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旅游纪念品、商品开发和多浪文化研究方面)。100万元用于宣传促销资金,重点用于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产品媒体宣传、广告宣传、制作旅游宣传册、宣传光盘,召开旅游宣传发布会,参加区内外、国际旅交促销会等,塑造文明、和谐的阿克苏市旅游形象。
     3、凡旅游投资商按照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在景区(点)(包括风情园、农家乐)建造星级厕所的,每建一座,政府补贴1—4万元。
     4、鼓励研究“多浪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
     5、鼓励发展旅行社,对旅行社进行奖励,根据旅行社组团人数,按人均1元标准进行奖励。
     6、获得市、地区、自治区再就业基地、以及经劳动部门认可的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核贷(从事开发旅游资源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7、政府为投资商协调解决通往景区(点)的“三通”(水、电、路)问题。
     8、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星级饭店、社会宾馆缴纳的各种费用情况的检查清理力度,杜绝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9、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解决旅游投资者在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10、计划、旅游等部门要认真筛选好旅游设施项目,争取进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和《国家西部旅游投资规划》,积极吸引外商投资,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参与国内外区域性经济合作。
     五、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1、加强景区资源保护。凡景区、景点内的基础设施、水源、树木不得破坏,严禁乱砍伐、乱采矿;加强路、电、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旅游企业(包括农家乐)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禁擅自对企业停电、停水、中断交通或通讯等。一经发现将从快从严查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加强对旅游业的服务与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为旅游业服务的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为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六、本优惠政策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七、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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