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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在兵团内部鼓励各师及兵团直属企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及办法
发布时间:2008-5-26 
 
 

第一条 为增强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的综合实力, 引导和鼓励其来开发区兴建各类项目,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开发区开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将其为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的70%返还给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
第三条  用地期限在10年、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5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交纳。
第四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在开发区兴建的项目,按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5%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可申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免收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六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在开发区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
第七条 各师和兵团直属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其职工子女在开发区入托、入学,免收除学杂费、书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 在开发区新建项目所形成的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兵团内部纳入各师和直属企业统计。
第九条 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各类项目,在享受上述条款后,开发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更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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