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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5-26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举措,对繁荣城乡市场,增加税收,安排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新世纪、新形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加强和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各地民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参与吐鲁番地区的开发建设,经对历年吐鲁番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完善,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鼓励集聚、扶强扶优”的原则,形成以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经营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放开经营主体。除政策规定不允许经商的人员外,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条 放宽经营范围,除许可经营项目外,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可以跨行业经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经营的,都允许生产经营。
        第三条 放开经营方式。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采用的经营方式,个体和私营企业都可以采用。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并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参股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工商优惠政策
        第四条 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县(市)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开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验照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照。推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审批制度,由局长授权注册登记科长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工商内部多个审批事项,由注册登记“一个窗口”受理,完成申请材料内部流转、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当场作出核准决定。企业名称冠用“吐鲁番”地名的,经查询无重复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范的,可直接核准登记。
        第五条 按照行业特点降低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定最低限额,首期到位30%(区外企业10%),一年内到位50%,三年内全部到位。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到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降低到6000万元以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六条 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按照现行登记法规予以核准登记。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内减免一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各类企业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30%的,三年内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年检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全免。各类人员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经营户,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实行备案登记制。
        第七条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核定,对不涉及审批事项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类、中类核定,凡材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当场登记;对涉及审批事项,按照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范围,在有关审批事项尚未办理齐全的情况下,凭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允许企业刻制印章、设立账户、先运行签订意向或协议,待审批手续办理完备后,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当年免缴企业年检费。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方面均可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各种所有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给予营业税免征。烈属、孤老、残疾人员本人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复员军人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货物销售额每月达不到5000元、从事应税劳务的达不到3000元的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免征增值税。
         第四章 土地和矿产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个体及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地区用地和开发矿产资源时,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土地和矿产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投资保障和社会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开办的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照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地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要积极做好贷款的审查、推荐、担保、跟踪服务和协助清收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筹资牵线搭桥,帮助企业筹集生产资金。对发放贷款解决企业资金或引进投资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吸纳和引进地区外资金,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者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地区范围内的个体、非公有制企业(含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一律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投资保障和社会服务优惠政策,同时企业职工在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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