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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率达到当年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者,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年内,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通过减、免或财政补贴等方式实现“零”税负。
二、新疆以外投资者
新疆以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其出资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者,享受以下优惠: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年内,对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通过减免或财政补贴实现“零”税负。
(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年内,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50%的土地使用税通过免征、减半征收和财政补贴实现“零”税负。
(三)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1--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地方营业税100%的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前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15%的财政补贴。
三、新疆境内投资者
在开发区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5年给予缴纳所得税100%的财政补贴,第6--10年给予缴纳所得税50%的财政补贴。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8年给予缴纳所得税100%的财政补贴,第9--10年给予缴纳所得税50%的财政补贴。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商业、餐饮、宾馆、金融、保险、服务等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第1--3年给予地方企业所得税和缴纳地方营业税100%的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前3年给予缴纳增值税15%的财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第1年给予缴纳地方营业税50%的财政补贴,前3年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100%的财政补贴。在开发区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第1--5年给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100%的财政补贴和土地使用税50%的财政补贴。
四、其它优惠
(一)上述各类投资者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15%的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5年内给予缴纳增值税20%的财政补贴。
经营期在25年以上、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5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交纳,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分期交纳。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的1.5%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内投资企业按2%计收。
(三)对引(投)资人,在资金到位、项目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奖金或等值的实物:
1、引进赠与资金的,奖励引资额的10%。
2、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3、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项目,待验收投产后,奖励引(投)资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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