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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营造优质高效、宽松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一)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已完成的项目;
(二)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重点出口创汇企业;
(四)市级以上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局、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招商局、工商局、财政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重点企业挂牌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有关企业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请;
(二)市监察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挂牌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授牌。牌名为“乌苏市重点保护企业”。
第五条 挂牌企业享受以下保护措施:
(一)行政执法部门在告知市监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后可以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市直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市监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不得对挂牌保护企业开展各种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二)市直单位(部门)向挂牌保护企业摊派、集资、罚款,未经市重点企业挂牌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企业有权拒绝履行;
(三)市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借公务之便在挂牌保护企业吃、拿、卡、要;
(四)市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强制挂牌保护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五)全市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到挂牌保护单位干扰、阻挠施工、影响生产经营或寻衅滋事、强买强卖、强揽工程;
(六)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到挂牌保护单位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者索要赞助;
(七)有关部门依法对挂牌保护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必须报市监察局备案;
(八)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准非法限制、干扰、影响挂牌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九)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挂牌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
(十)挂牌保护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合理保护事项。
第六条 凡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挂牌保护单位可向市监察局投诉或举报。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损害挂牌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五条中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除外),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属单位(部门)渎职、滥用职权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一并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对受保护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向受保护单位吃拿卡要的;
(二)擅自向挂牌保护企业开展达标验收等活动的;
(三)以检查挂牌保护企业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部门)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挂牌保护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干扰阻挠项目施工、阻挠企业生产经营、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打击、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挂牌保护企业的,一律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挂牌保护企业的投诉、举报,对存在的问题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查实的违纪违规案件,将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保护牌只限于批准企业使用。
第十三条 受保护单位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有虚假投资、偷逃税费、建设期违约等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受保护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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