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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11-7 
 
 

  乌苏市在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塔城地区关于落实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出乌苏市主要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用地由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以出让的形式获得使用权,使用期50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区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的50%。区外投资者,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3、乌苏市行政审批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优质、热忱、周到的服务,一次性办结项目投资相关手续(如计划、经贸、土地、城建、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消防等)。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均安排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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