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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扩大巩留县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资金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荐项目范围:巩留县招商引资项目领域。
第三条 凡县内或县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地人士组织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我县引荐资金、技术、人才,在县域内投资符合本县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产业引荐成功的,均可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二)引荐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当年投资额
第五条 奖励标准(以到位资金为准)
(一)县外资金投入总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荐额1%奖励;
(二)县外资金投入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1—2万元;
(三)县外资金投入总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5万元;
(四)县外资金投入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10万元;
(五)县外资金投入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15万元;
(六)县外资金投入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15万元以上,上不封顶。
(七)引荐县外无息或低息资金投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八)引荐县外赠与资金的,按引资的10%资励。
(九)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城市基础建设、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十)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十一)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引荐人凭《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招商办领取奖金。
第七条 政府将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保证奖金足额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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