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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县新农村建设旧城(村)改造项目土地(地价)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11-18 
 
 

        为鼓励和支持开发企业积极投资我县新农村旧城(村)改造项目,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县新农村建设旧城(村)改造项目土地(地价)优惠政策如下:
一、 新农村建设旧城(村)改造项目,专指利用我县农户旧宅基地改造开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二、 新农村建设旧城(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开发意向单位的,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三、 地价的确定要合法,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土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规定,要确保政府、企业农民三赢,要在对相关土地、房产及设施依法测算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储备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安程序批报确定;
四、 下列所指导的土地出让地价是指成交总地价,不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
        县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出让地价中扣除县财政纯收益(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少于地价30%的部分)和土地征用与批报相关成本后的净剩余部分;
        县政府土地征用与批报相关成本具体扣除项目有:涉及农村农民、集体的征用费用、依法报批应上缴的国家相关税费以及县政府的前期准备相关费用。
五、 土地出让县政府财政纯收益最低不少于土地出让地价的30%
六、 土地出让地价中的15%为县政府土地征用与报批的相关费用成本(政策范围不含农用地),特殊情况超过以上比例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
七、 作为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出让地价中扣除30%县财政纯收益和15%土地报批相关成本后的净剩余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投资用于该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补助,具体比例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拆迁成本等实际情况测算后,按照“一村一策”的方式处理。
八、 在村级组织将该项目涉及宗地的集体收益用于新建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县政府出让地价中扣除30%县财政纯收益和15%土地报批相关成本后的净剩余部分,按不高于40%的比例,投资用于该项目涉及的新建农村居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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