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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区外投资企业和区内投资企业 的税收优惠均按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政策和规定执行。
园区特殊政策
■ 财政优惠
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园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的财政补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上项目,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中,3年内享受园区财政留用部分100%的财政补贴。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新疆基础设施、仓储物流项目,在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园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的财政补贴。
■ 土地、建设优惠政策
园区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以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标准的最低价执行。投资额度较大并对园区经济重大推动作用的生产性项目,园区财政部门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在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仓储物流项目,城市配套费减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的50%征收;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交园区本级其他相关行政性收费和社会公益性费用。
■ 奖励政策
对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收入中园区财政留用净额达100万以上的,按留用净额的5%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生产性企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2‰奖励。
(二) 商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按1‰-1.5‰给予奖励。
(三) 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一次性由同级财政按引进资金额10%给予奖励。
(四) 引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按投资实际到位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 引进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品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生产性企业、商贸服务业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外,再加按50% 的比例给予奖励。
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的优惠政策支持。
联系方式
办公室 0992-3258302 3275439
招商局 0992-3223104 3275422
工商局 0992-3221790
地税局 0992-3221584 3275600
国税局 0992-3229152 3275412
财政局 0992-3222146 3275432
社会经济发展局 0992-3221379 3223734
规划建设环保局 0992-3221593 3221797
质量技术监督局 0992-3249328
国土资源局 0992-3280994 32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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